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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靖——反思杜润生改革:中国发展首先要解决农民的组织化难题
历史唯物主义是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社会科学的分析手段和进路。中国的一切制度变迁,都是“生产力”进步的结果。长期看,任何社会形态及“生产关系”一定就是生产力的函数。这一点,马克思没有错。他洞察了历史与社会的本质。中国在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引进了很多西方主流的研究方法。新制度经济学是其中的主要的内容。但是,对于中国历史、社会与经济的诠释,一直有削足适履之嫌。难以自圆其说。这首先是因为“理性人”的假设有问题。“理性人”假设是经济学的重要基石,也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基石。它的问题,必然会影响到经济学的整个分析体系及其逻辑力量。所以,国际上一直有学者在质疑经济学是否是科学?
“理性人”是以个体作为行为的主体和核心。上升到理论与政策层面,全社会就是一个密密麻麻的蚂蚁世界。只有个体,没有整体。所谓的“集体行动”也是通过自由契约的方式来完成的。经济学只认同这种个体存在的意义。也只尊重这种个体的存在。而没有看到,集体与整体性,同样是人的本能的需求和人类进步的需求。这首先表现在很多公共领域。公共福利、公共资源,一定需要整体性才能保障。而要保障这种整体性,最关键的是需要避免产权安排对其进行产权分割。这是因为分割的产权,尤其是所有权,完全可能导致自然整体性被瓦解。因此,产权上的公有特征有其“生产力”的必然性。不能一概而论都是没有效率。其次,分工是现代市场经济效率的源泉。而分工产生的基础是产业组织。这种产业组织其实就是一种公共产权。或至少是公共使用权、公共处置权。企业、公司内部的这种公共特征,保障了其内部分工的顺利进行。所以企业、公司才能实现发展并获得利润。试想,如果在企业内部,每一次合作都要通过谈判、契约来完成,则企业一定会失去存在的意义。所以,科斯定理在某种程度上,验证了社会主义的存在意义。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并不在于产业组织的这种公共特征。而是形成产业组织的进路不同。自然,效果也不同。资本主义往往是通过私有产权的“交易”的方式形成契约,进而形成产业组织。这是其成功之处。也是其失败之处。有很多重要的公共领域,恰恰是因为“交易”失败、或“交易”盲区而成为公共损失或公共灾难。而社会主义,则更多的是通过所有权的公有制直接跨越“交易”的鸿沟、形成产业组织。这是一种几乎没有“交易成本”的更有效率、覆盖面也更广的组织形成方式。它在范围上,超越了一般的产业组织。能够把合作覆盖到很多非价格、非市场领域。以获得最佳的、最持续的资源配置效率。人民公社即使如此。但执行过程中的诸多特殊困难常常会限制社会主义效率的发挥。以致各种挫折常常成为经济学诟病的证据。但不管怎样,套用邓小平的名言“不管白猫、黑猫,逮到耗子就是好猫”。只要能够形成有效的产业组织,则分工就能顺利进行下去。效率就会自然产生。制度的历史合理性就存在。反之,没有产业组织,一切“生产力”的进步就是乌有。如果组织被瓦解、分工消失,则一定就是生产力意义停滞、大倒退。
以此观察中国的农地改革。就可以发现,中国在1953年以后的合作化,其实是一种通过土地公有制产生的农民的组织化,或农业的组织化。它符合现代产业的亚当斯密意义的分工的要求。在生产力的方向上,没有原则性的错误。包括1956年以后的集体化、人民公社。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正是通过土地公共产权的一定的“强制”,而非自由契约完成了农地集体化。进一步形成了农业产业组织和农民组织。有了这种组织平台,在人民公社时期,分工与效率是必然发生的。取得的成就也是惊人的。人民公社的组织化成果,主要表现为各个村庄对“恶劣”的农业生产条件的改造。改造的主要内容就是水利化。当然也包括田地平整、道路修建、荒山绿化等。这些重要的农业基础性工程只有通过农民组织化才能完成。是中国农业增长的前提。可见,没有组织化,就没有水利化这种基础性的成果,就没有建国以后粮食总产量的持续的提高。在育种等领域的任何进步都可能大打折扣。甚至就没有今天中国的工业化。中国的人均粮食占有水平,看不到跃升的机会。可能就和印度一个档次。大概只有每年250公斤/人的水平。 所以,中国的农民的集体化,正是破解了历史上农民的“善分不善合”的难题。在这个意义看,这的确是历史的伟大进步。
“强制”作为集体化的一种形成特征,备受主流经济学抨击、诟病。甚至被认为是“剥夺”农民的“自由”和“权利”。这不一定是集体化本身的问题。而是经济学这面“哈哈镜”的问题。这是因为,经济学是建立在“理性人”这种对人性的部分扭曲的基础之上的。“理性人”并非整体。企业、公司作为一种“整体性”,是以个体的自由契约为基础的。在市场经济下,理性人的确可以通过自由契约形成公司这样的产业组织。并且,进一步还能够形成有效的激励和分工。在制造业、服务业领域尤其如此。但是,企业、公司,远远不能成为整体性、组织化的唯一形式。也不能认为,迥异与企业、公司的其它经济组织,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就应该被一棍子打死。 一些不能通过自由契约实现组织化的关键性的公共领域,必须允许公有制制度存在。美国、英国等标准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如此。这些国家的各级政府,往往是通过“法律”的方式、而不是“交易”的方式来完成一些公共组织的“强制性”建构。这是这些国家的弹性所在。是其民主制度对私有产权的“强制”和对公共产权的保护。国有产权制度、公有产权制度,有效弥补了市场和企业、公司的缺陷。使得这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能够维系一个整体性的底线。
顺着生产力进步的脉络,可以发现,中国的发展必须首先解决的是农民的组织化难题。而不是妄想、延续“小农”的“小仁政”方式。这才是一种超越书斋、超越本本的实践的态度、发展的态度。任何“逆组织化”的改革都是农业生产力的倒退,都是对真正的农民的根本利益的戕害。这是一个评判改革的“生产力”标准。是评判真“改革”和假“改革”的标准。中国的发展必须努力探索实现农民组织化的多种方法、多种路径。这需要长期的磨合、包容和耐心。因此,从组织化的视角看,1953年以后的中国农村社会主义,就是一个重要的探索和突破。当然中国农民的组织化,还可以上溯到更早的井冈山时期、延安时期。历史终究会折射毛泽东的睿智和勇气。而1983年以后对集体经济的诋毁,基本上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刻舟求剑。它更像是一种条件反射。不反思经济学“哈哈镜”在逻辑上的假设、漏洞和局限性,不清楚农业的产业缺陷特征,也不知道农民的真正述求是什么?而反过来以极端的改革全面否定集体化这种农村产业组织的形成过程和方式。自然就只能是持续地扭曲、屏蔽人民公社时期通过组织和分工取得的各种显著成果。自然就不可能为“三农”难题的破解带来希望。而且,在制度与政策上,这种扭曲的“路径依赖”在利益集团的控制下,还会顽固地延续下去。2015年后的承包地“确权”即是如此。但从历史角度看,这是一种“破罐破摔”的态度。一种孤注一掷的态度。
集体化发生的逻辑和维系的逻辑其实是一致的。在农民合作过程中,尤其是涉及土地制度的生产领域。农地的“退出权”一旦成立,则合作基本上就不可能发生。而且即使成立了合作社,也随时可能土崩瓦解。所以,人民公社对“退出权”的限制有其合理性。这就是农民合作组织和企业、公司的根本性区别。为什么农民合作社不能称之为公司、企业呢?经济学不能混淆这种概念的区别。更不能混淆这种概念形成的区别。由于资本的标准性、可替代性,企业、公司不会因为某个股东的退出而立即解体。其他股东会填补空白。所以,对于企业和公司,“退出权”的确存在通过“试错”不断完善资本结构的动态机制。但是农业不同。若“尊重”农户的农地的“退出权”,则中国农业,尤其是种植业,生产领域的合作几乎不可能发生。几千年农业的“家庭经营”状态证明了这一点。其根本的原因之一是农地的要素不可替代性特征。这种不可替代性常常是不能用数量计算的。因此,任何一个农户的农地“股份”的退出都可能瓦解农业合作的自然整体性。从而导致合作崩溃。进一步就意味着,斯密分工不可能出现。再进一步,必然就是农村的衰败、农民的贫困。所以,自由契约,这种“高大上”的口号,无论是在历史上,还在理论上对于农民组织的形成和运转基本上无效的、甚至是有害的。但杜润生等把这种“自由契约”视为农民的“权利”,视为农民的“定心丸”。一直抢占了舆论与道德的制高点。确实是对历史的屏蔽和无知。30年的信誓旦旦的“逆组织化”改革的后果证明,保护农民的这种“自由”,就是实实在在地破坏农民的组织化,就是在默认、“保护”大多数农民的“贫困”。加剧城乡的贫富悬殊。道理很简单,“逆组织化”的改革,不可能产生斯密分工。自然,就不可能为农民带来任何有希望的前景。
集体经济组织只有限制土地的“退出权”,才能保障合作的稳定性、长期性。才能保证生产领域的产业组织能够顺利实现各种斯密意义的分工。1956年以后,中国农村土地的性质已经改变,土地是集体所有。因此,并不存在“退出权”的问题。这其实中国农民实现组织化的一个非常有利的历史条件。而劳动的“退出权”可以成为农民的“自由”。由于替代性原因,劳动的“退出”一般不会对合作产生致命性影响。相反,在中国这样人多地少的国家,还可以获得规模经济。这可能才是农村改革的一个正确的方向。才是农民实现“自由”的一个方向。当然,要实现有效分工,还需要具备其它条件。这个道理和企业一样。这些条件不具备,则集体经济组织,也很难获得分工的效果。也会遭遇重大挫折。甚至最后也会崩溃掉。这正是中国农村社会主义面对的严峻的风险与难题。
这一风险与难题,是中国发展和人类进步所必须面对和克服的。是无法回避的。回避、逃避,不等于选择了正确的改革方向。
中国在1983年以后的改革,悄悄改变了农村社会主义的方向。它针对的并非是合作过程中的这种风险与难题。而是合作的前提性问题。其逻辑是,既然判断人民公社是“失败”,那就返回起点,寻求其它的发展路径。这就是号称“农村改革之父”的杜润生及其门生们推动“包产到户”、“大包干”、“家庭承包经营”等渐进农地私有化改革的由来。对村庄整体性和农民组织化的破坏,直接导致了今天全国数十万个村庄的普遍的失序、污染、凋敝和数亿农民的流离失所。农业的不可持续将危及中国的现代化和“中国梦”。这种选择的错误日益明显。而且其历史逻辑有很大的漏洞。经不起推敲。内涵胆怯、仇恨、非理性等复杂元素。其实还有一种面对风险与挫折的冷静、智慧、包容的选择。它就是“正反馈”,汲取教训、纠正错误,在集体经济的组织化、整体化的路径上继续试验、调整和攀登。最终翻越“小农”陷阱。在全国大多数村庄实现特殊的、长期的、有效率的农民组织化。这才是农村、农民,农业的一个有希望的前景。可惜,1983年以后,在胡耀邦、万里、杜润生等的主导下,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对路径的选择是打碎集体经济、回到完全没有组织化、没有整体性的“小农”状态。细碎分散的、私有产权色彩浓厚的农地产权改革,导致农民合作的基础被“釜底抽薪”,合作成本由此高不可攀。农户的生产成本也随之上升。村庄的凋敝、污染、荒凉不可避免地成为一种常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互联网+”已经非常普及的今天,继续深化农地私有化方向的改革,通过遮遮掩掩的、有一定策略考量的“确权”,能够催生稳定、长期的农村产业组织,进而让农民走上斯密分工的康庄大道吗?不可能。过去不可能,以后也更不可能。这是因为,技术的改变,不能改变农业和农地的基本属性和整体性特征。也不可能改变农业的可持续性的发展目标。对于农民,没有“退出权”、或限制“退出权”的稳定的土地合作,仍然是任何有意义、有前景的农民合作的基础。
这就是说,改革30年,在转了一个大圈,在支付了30多年的“去整体化”、“逆组织化”的沉重代价以后,需要老老实实地回归《宪法》的第八条、第十条的精神。瞎折腾是没有意义的。这可能才是对杜润生这样的“老革命”、“优秀的共产党员”、“马克思主义者”的真诚的纪念。
生产者的自决权
消费者的人权
生态多样性的权利反抗的权利